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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开年会,这些税务风险要留意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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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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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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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邀请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为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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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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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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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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